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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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来源: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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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长:邹   平    云南省教育厅党组原副书记、副厅长,博士生导师

       常务副会长:吴贵荣

       秘书长:何庆敏

       副秘书长兼法人代表:訾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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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来源: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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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英文名:Yun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Non--Glovermment Education,缩写YPANGE)。

       第二条 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中介组织、民办教育科研机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在本省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团结带领全省民办教育机构及民办教育工作者,研究民办教育规律,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教育信息服务,促进云南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教育厅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民办教育调查研究,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教育机构委托的项目论证和教育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担当政府与民办教育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三)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培训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宣传民办教育,组织表彰办学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编印刊物资料、办好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搭建民办教育信息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

     (四)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好信誉的学校和与民办教育有关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或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会长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副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主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主管财务工作,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实行民主办会;监事会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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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年12月19日  来源: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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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昆明市学府路113号 云南继续教育创新园内

       联系电话:0871—65123983(兼传真)  

       网       址:www.ynmbj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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