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长:周玉树
常务副会长:许志勇、魏山虎
副 会 长:包赛因、张智勇、郝金良
包广才、孟宪龙、石彩霞
李永苍、钮延英、李东桥
李淑芬、郝建军、张桂英
魏景莉、左胜利、刘荣建
翟乾宇、潘玉蓉、纪威宇
秘 书 长:郗志杰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Znner MongolianPri-vate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会系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兴区战略,自觉遵守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和优质服务的办会理念,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探索新思路与新方法,为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社团登记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协会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代表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二) 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民办教育成果和经验。组织开展民办教育学术交流、经验交流和资源信息交流,加强民办学校跨地区、跨国界的学习、交流与合作。
(三) 加强会员学校之间的教学、科研交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进行教育理论、办学理念等方面的学习、交流与研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考核评比或创先争优活动。
(四)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五) 加强行业自律,与会员学校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学习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共同维护民办学校的良好形象。
(六) 充分发挥协会的中介服务作用,发展专业委员会。为会员及会员学校提供咨询、技术、信息、管理及法律法规等服务。
(七) 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承办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民办院校、教育机构等;
(二)个人会员:各民办学校的董事长、校长;热爱民办教育事业的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的设定;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可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核、批准本协会财务开支情况;
(六)代表协会对外联络;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带头发展会员,壮大协会队伍;
(三)自觉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树立协会的整体良好形象;
(四)关心并参与支持会内的一切活动;
(五)认真贯彻协会决定、决议,努力配合会长做好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有关制度、规定、会议决议、文件、工作总结;
(四)负责与上级领导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工作;
(五)负责与会长、副会长之间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安排和相关接待工作;
(八)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协会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 12 月2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