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长:
白 玮 沈阳化工大学原党委书记
副会长:
董新伟 辽宁教育学院研究员
李康举 沈阳工学院院长
何向东 何氏医学院院长
徐伟浩 沈阳城市学院董事长
吕红军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院长
王 晶 大连艺术学院执行董事
高小涵 大连科技学院董事长
杨 捷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李 华 铁岭市外事服务学校校长
刘闺立 沈阳师范大学附属学校校长
邹萍萍 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校长
张 楠 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董事长
孙灼灼 大连市华南中学校长
胡振海 抚顺市德才高级中学董事长
曹振海 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董事长
秘书长:
黄元维 辽宁教育学院 研究员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英文名LiaoNi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Private Education(缩写 LNPAOPE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内从事民办教育办学、管理、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其他致力于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教育机构,下同)和民办教育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民办教育行业的自律监督;为政府、民办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供咨询服务,促进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推动辽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邮政编码为:1100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在民办教育行业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政策,履行行业服务与管理职能;
(二)加强与政府、民办学校和社会的沟通协调,向有关方面反映民办学校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行业公约和规范,加强民办教育行业的内部自律和监督;
(四)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为政府、民办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咨询服务;
(五)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民办教育培训,开展有关民办教育的项目论证和评审,推广民办教育科研成果;
(六)做好民办教育宣传工作,促进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七)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事民办教育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致力于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
(五)从事民办教育研究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致力于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资格;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通过的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根据会长的提名,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决定重大事宜等属于会员大会的权力。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组建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单位会员应为省内规模较大、办学水平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民办教育事业、在民办教育研究和咨询、服务等领域有重要贡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协会工作,愿意并能够按时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工作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三次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修正。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