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各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努力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面向社会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广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地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开展民办教育评估活动;推广民办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
(三)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四)培训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
(五)组织编辑有关民办教育报刊和资料,交流民办教育信息;
(六)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八)统筹协调和联系各地市民办教育协会工作。
(九)承担省教育厅委托的业务;
(十)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关心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参与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或民办教育实践活动;
(三)在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或民办教育实践领域中具有成绩的个人和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确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方法并接受其监督;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根据会长的提名,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办学成绩显著,在当地有较好声誉;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的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会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与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