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
第四条 本会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和程序发展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发展的会员须报本会秘书处核准,注册登记。
第二章 入会标准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均可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与民办学校教师,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参与民办教育实践或民办教育科学研究、管理、行业服务活动;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取得明显成绩。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或教育行政部门或地市级及以上民办教育协会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在职证明;
3.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审核通过;
(五)本会秘书处负责将讨论决定通知申请人;
(六)批准入会的申请人依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