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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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完善政策体系 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

时间:2018年09月03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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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按照“走在前列、综合施策、系统推进、内涵发展”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目前,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7165所,在校生数247.7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25.9%;专任教师14万人,占总数的23%,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

  积极稳妥试点,力求走在前列。2010年申报并承担了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全省上下形成了良好的改革氛围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温州市于2011年率先对民办学校实施非营利和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在法人登记、资产流转、财务监管、土地变更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全面梳理总结已有做法和地方经验基础上,浙江省确定了“稳中求进,促进浙江民办教育走在前列”的总目标,在具体政策上,注重国家要求和浙江实际相结合、注重政策延续与制度创新相结合、注重质量内涵和规模结构相结合,力求系统推进改革。同时还注重学习借鉴其他省、市民办教育改革思路和政策创新,提炼自身改革亮点,努力争取最优方案。

  坚持系统推进,力求综合效应。针对民办教育涉及面广、问题错综复杂的状况,明确以“1+X”的形式完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系统推进民办教育改革。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统领,配套以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民办学校清算办法、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息管理办法等7个办法,共同构建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政策体系,力求取得综合效应。其中,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的总体文件,7个配套文件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契合浙江实际,是实施意见的具体化。目前,实施意见已正式公布,7个配套文件也已完成,即将印发实施。

  支持规范并举,彰显内涵发展。在支持发展上,主动对接全省“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探索多元化举办教育、实施优惠的补偿奖励、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举措,着力从制度上达到保护举办者积极性、提升学校办学活力、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在规范发展上,重点对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民办学校招生等社会反映集中、群众呼声强烈的问题予以回应,从公办编制教师管理、招生管理、财务运行、信息公开等关键环节提出进一步规范的举措,营造公平健康的发展环境。坚持促进内涵提升导向,引导省内各地通过实施民办教育品牌战略,支持民办学校做优做强;通过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和待遇保障,提升教师队伍建设水平;通过发挥公共财政扶持的杠杆作用,促进民办学校持续优质特色发展。

(文稿来源:教育部网站)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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