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意见》指出,陕西省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陕西省鼓励并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陕西省将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积极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陕西省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部门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各地、各部门将依法依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内涵式发展。各市区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和幼儿园享受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规范办学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的监管,防止民办教育机构非法集资。民办中小学要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