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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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实施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时间:2018年02月06日 来源:陕西日报 浏览: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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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意见》指出,陕西省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陕西省鼓励并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陕西省将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积极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陕西省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部门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各地、各部门将依法依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内涵式发展。各市区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和幼儿园享受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规范办学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的监管,防止民办教育机构非法集资。民办中小学要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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