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华体会手机登录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积极为浙江省制定民办教育新政建言献策

时间:2017年04月27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687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后,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高度重视,在组织会员单位负责人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有重点、分步骤开展了密集的系列调研活动,广泛听取、认真研究会员单位和民办学校的意见建议,拟定对浙江省民办教育政策措施建议报告。
        深入一线调研,听取基层呼声。从3月初开始,在前期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葛为民率领调研组先后到湖州市南浔区和德清县,宁波市鄞州区和慈溪市及绍兴、杭州市区等民办学校调研,实地考察了19所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与民办学校举办者、校(园)长交流,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及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听取他们对学校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政策、教师权益保障、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期望和建议。每到一地,葛为民除了听取意见建议外,还鼓励和引导学校深刻领会国家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不断统一思想认识,抓好规范发展,提高育人质量,维护安全稳定。
        组织各类座谈,研讨共性问题。从3月初开始,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先后召开了三种类型的座谈会。即:在调研所在市、县召开民办学校代表参加的综合性座谈会;按照会员单位的办学层次、类别,分别召开中职学校、高等学校、专修学院和培训机构、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校(园)长参加的座谈会和省市民办教育协会会长联席会共11个计近200人(次)参加。结合浙江各地实际,紧紧围绕民办学校权益、举办者权益、教师权益、政府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招生及收费政策和政府对民办教育机构监管等议题展开交流,共同研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葛为民会长指出,浙江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长在浙江承担全国民办教育改革综合试点过程中和促进浙江省民办教育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要鼓励他们深入学法规,适应新常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路经,争创新业绩。她强调,浙江的民办学校在校生已占全省总量的四分之一,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文件,是促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的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民办学校要结合浙江的实际思考问题,在已定的法规框架基础上研究改革与发展;要保持思想稳定、教学秩序稳定、校园安全稳定。要以国家层面“1+3”文件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促进发展为目的,以提供多样化、特色化服务为目标,不断提升民办学校整体水平和影响力。
        与此同时,会长葛为民及浙江省协会相关负责人还参加了浙江省教育厅2月下旬在温州召开的温州、台州、丽水等三个设区市的民办教育座谈会。作为浙江省政府参事室关于民办教育政策发展议题的牵头人,葛为民与浙江省政府参事室调研组4月12日在杭州组织开展的民办学校调研活动,分别在2个学校主持召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
        聚焦重点难点,深入专题研究。密集的调研、座谈告一段后,葛为民会长及时召集协会人员及有关专家,从有利于民办学校科学分类管理,有利于民办学校平稳过渡、有利于民办学校改革发展、有利于办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着眼,按照国家是如何规定的、浙江过去是怎么做的、目前民办学校有哪些期盼、为浙江省制定民办教育政策规定如何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的思路展开研究,集思广益,在服务于政府和服从于民办学校上积极作为,献计献策。
         目前,浙江省民办协会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政府《关于浙江省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的建议》(讨论稿)已形成,拟在近期召开协会会长会议进一步讨论修改,尔后上报,供有关部门制订省级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时参考。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