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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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政: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时间:2017年04月20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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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广东省财政不断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为推动民办教育蓬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2005年起,广东省设立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民办教育。重点资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优先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及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并对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以及民办高校专业、学科建设进行重点奖补,促进形成一批优质的民办学校,增强民办教育的办学活力,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水平。2005-2011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2012年起增加至5000万元,2015年起增加至每年安排7000万元.
  此外,广东省将民办教育纳入相关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同等资助政策。在义务教育方面,实现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同等政策免收学杂费、课本费,按同一标准安排免费补助;在职业教育方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扩面政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在高等教育方面,实现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同等政策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同按照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考核,给予专项补助资金。
  在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广东省自2013年起,将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强师工程”方向政策保障范围,在幼儿园教师达标工程、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职业教育教师技能提升工程等项目中,支持民办学校的师资培训和质量提高,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相同权利、相同标准、相同要求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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