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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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春天,议选择,谋发展-云南省第三届民办幼儿园园长论坛顺利举行

时间:2017年03月20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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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7日,由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三届云南省民办幼儿园园长论坛”在云南经济管理成功举办。论坛以“分类管理制度下民办幼儿园的选择与发展”为主题,聚焦于分类管理制度出台后民办幼儿园的选择策略与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等主题,吸引了全省各地近200位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园长参会。云南省教育厅、省民办教育协会相关领导出席论坛并讲话,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为首的多位知名律师分别围绕不同的主题进行了精彩讲演,为民办幼儿园指点迷津,出谋划策。论坛由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学前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云山云波幼儿园王焰院长主持。
        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何庆敏秘书长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在修法精神和 “1+3”文件精神的引导下,民办教育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政策取向上,国家“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向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将会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供新的政策保障,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民办幼儿园不必产生“政策恐慌”,而是要相信地方政府一定会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幼儿园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制度变迁的要求,自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着力提高保教质量,强化内涵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增强办园特色,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幼儿园。
        云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王骏副处长在讲话中表示,民办教育处将竭力为广大民办幼儿园排忧解难,希望大家踊跃沟通、交流,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民办教育处会努力为大家做好服务工作。
        云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马金权副处长在讲话中表示,云南民办幼儿园尽管占比大,但办园质量整体不高,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师资素质不达标且流动性过大,地方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也有待加大。希望广大民办幼儿园积极开展教育教改活动,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和水平,积极参与等级晋升创建活动。并透露,在今后的规划布局中,凡是民办幼儿园能满足需求的地方,将不提倡再建新的公办幼儿园。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做了题为“新形势下民办教育发展的实务应对”的专题报告。在分析了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和市场背景,指出民办幼儿园应着眼于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及轻资产调整、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融资渠道选择及监管的应对。在对营利性办学主要担忧土地、税收、资金三个核心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后。李春光律师建议:对于竞争力太差、慈善性质的幼儿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但此前应妥善处理办学结余等关键问题。对于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应以前谋划,规范战略部署、规范组织架构、规范财务关系、规范盈利模式、规范税务筹划。并提示,对于具体政策,民办幼儿园需要依靠,但不可过度依赖。
         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訾鸣做了题为“民办学校营、非选择的权衡维度”的演讲,从政策意图解读入手,结合政策趋向、业态变化、幼儿园自身瓶颈等方面分析了发展形势,强调民办幼儿园应结合自身类型、园舍、定位、阶段、位置等找准自身坐标。重点通过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政策待遇、权益考量维度进行了对比。建议民办学校在选择时,应充分考量办学初衷、原始投入、资产体量、办园规模、所处区域、品牌影响等。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教科文卫部主任王东律师进行在题为“法人结构治理必要性及实务操作”的演讲中指出,目前民办幼儿园普遍存在因合作办学导致的产权不清、举办者变更中导致纠纷、章程瑕疵导致投资者权益丧失、举办者个人财产与幼儿园财产混同、内部权利机构设置不合理等情况。因此,民办幼儿园不论如何选择,都应当完善法人结构治理,才能充分保护举办者权益。实务操作中在法律层面需要明晰法人属性、明确法人财产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管理机制、建立激励机制;财务层面需要清产核资明确权属、预防刑事风险。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孙文杰律师在“民办教育机构资本运作的春天”的演讲中指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以前,民办教育行业缺乏投资吸引力、举办者增加或者变更需审批、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造成民办教育行业面临资金单一,金额有限、微薄,难以满足民办学校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求。“新法”实施后,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制度变革,民办学校将迎来融资的暖春。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也必将会出现新的融资模式,IPO、新三板挂牌、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教育领域ppp合作模式等将为民办教育融资创造新的“春天”。
        在为期一天的紧张培训中,广大与会代表专心听讲,积极互动,深入交流,切实做到了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获,并纷纷对本次活动的的举办给予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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