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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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三项举措”促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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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财政局采用扶持与规范并举的方式,引领全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至2016年底,金华市各级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近1450所,在校师生约37.1万人(含幼儿园);近3年财政年均投入约3.3亿元。
  建立民办教育政府专项投入保障机制。根据《金华市区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作为民办学校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金华市区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校园基础建设、升等奖励、教学(科研)设备补助、专职保安补助等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优质发展。
  建立民办教育待遇保障机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建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对民办学校引进金华市以外或自行培养的在职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省级名师和教坛新秀,财政予以补助。此外,对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培训或指定派出的培训,培训费由同级政府部分补助。
  建立民办教育财务规范监管机制。积极参与出台《金华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入、支出、预算、核算、资产、负债等方面的管理;试行风险保证金制度,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按不同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学校运行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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