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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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光:民办学校应加快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时间:2017年01月11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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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或资格的确认、变更、收益及剩余财产的处分等问题仍然会在理论和实践中继续困扰举办者、教育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其中虽然有法律、法规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的原因,更主要的则是各类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对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学校,意味着要更强调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模式、更重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只有规范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才有可能引起包括资本在内的市场各类资源的重视。此外,对于办学结余、剩余财产的处理,修法中虽然均明确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没有变化的前提下,如何对民办学校直接依据公司法进行处理显然难度极大、复杂程度极高,只有尽早健全优化学校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改变消极等待各行政层面细化措施出台的被动局面,以更积极的姿态主动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新趋势。
       
对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的学校,类似问题同样存在。修法明确此类学校将在土地、税收、财政等方面获得优惠或扶持,也就意味着各行政部门将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监管。民办学校如果仍不重视自身的治理结构,仍不严格界定举办者私有财产和学校法人财产,幻想着继续循旧路按老办法用“关联交易”等“潜规则”牟利,极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甚至牢狱之灾。道理很简单,无论是同行还是监管部门,将来都不会愿意哪个学校的举办者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从这两个角度,无论未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尽早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都是必要和必需的。具体应如何规范?
       
首先,举办者应由自然人变更为公司法人。学校举办者的这一身份难以继承,已经有司法判例涉及,举办者基于合作或扩大办学需要吸引合作方加入也存在着极大的法律程序及具体操作的困难……诸如此类的问题,通过专业、合法的设计和调整,将自然人举办者变更为法人举办者,原自然人举办者作为公司法人举办者的股东乃至股东的股东,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学校和举办者应建立合理的控制关系。民办学校和举办公司法人都存在风险承担、利益分享等问题,要确保组织机制、分配机制合理、合法、高效运行,则需要在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问题上建立合理的控制关系。只有合理的控制关系得以完善建立并有效运行,民办学校才能更好地实现自主发展、自我约束,举办者的风险也才有可能通过强力的制度设计后被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明晰举办者财产、学校法人财产的界限。作为民办教育的自然人举办者,仍有很多人把学校视为自己的一种私产,存在着公私不分的情况,学校的钱、物举办者可以随意支配使用,同时对于学校运营时需要一些款、物,举办者也会拿自己私人的资金进行投入,此类行为导致举办者和学校的财产界限非常模糊。而无论选择营利还是非营利,只要民办学校具有法人属性,那就意味着学校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拥有完整的产权,并且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近些年来,一些知名民企的老板、投资人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入狱,也意味着对法人财产的保护越发应该引起重视。这就要求在修法实施前尽早对举办者的投入、结余和学校财产进行审计,对举办者、民办学校的财产属性是办学投入、合法分配还是债权债务等性质进行明确界定。
    
(作者系云南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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