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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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办教育协会:“新政策•新挑战•新机遇”民办基础教育圆桌研讨会召开

时间:2016年11月30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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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日下午,“新政策·新挑战·新机遇”民办基础教育圆桌研讨会在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召开。研讨会由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和现代教育报社共同举办,北京私立汇佳学校等20余家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现代教育报社副总编辑罗德宏主持。
        此次圆桌会议围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对于民办基础教育产生的影响、地方立法应注意的问题及如何对待国际课程等议题进行了研讨。大家一致认为,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最为核心的突破是划分了营利性办学和非营利性办学的界限,这将给予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性质的权利。选择非营利性的学校将会获得政府和社会更多的支持,选择营利性的学校将会在市场上获得更加自由的发展空间。各民办学校要深入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理解吃透,顺势而为,才能更好的发展学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此外,与会者提出,要实现促进法修正案的立法目标,地方立法操作过程十分重要,这不仅有赖中央层面的决策支持和顶层设计,更需要地方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中心,兼顾各方利益,制定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各民办学校一定会积极配合。
       
在地方立法阶段,各民办学校一要量化思考,以定量的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二要积极为推动细则制定建言献策;三要理顺内部关系,做好分类准备;四要表里如一,顺应现代社会治理规则,依法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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