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多管齐下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其中提到,今年起,市县两级将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意见》提出,今年起,市、县(市、区)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另外,安排资金对上等级的民办学校进行市级奖励,奖励标准为创建成省一级学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创建成国家级示范性高中阶段学校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16年到2020年,落实对普惠性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补助政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基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教师工资补贴、师资培训及其公用经费等支出,补助资金的核拨,按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及规定班额确定的在园幼儿人数,按每学期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经费。
同时,《意见》也提出,要加强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全市力争用3—5年,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提出,各民办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