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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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副部长林蕙青到我会常务理事单位厦门南洋职业学院视察工作

时间:2016年05月09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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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下午,教育部副部长林蕙青在厦门大学副校长邬大光、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林佳添、教育部办公厅助理调研员唐小平、厦门市教育局高教处处长洪军的陪同下莅临厦门南洋职业学院视察。厦门南洋职业学院鲁加升、王豫生、施水成、康乃美、张东宏、何卫华等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热情接待了林蕙青副部长一行,并举行了座谈会。

        林蕙青副部长一行亲切看望了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师生,察看了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教学楼、创业中心、图书馆、实训大楼、学生公寓等设施和场所。参观中,林副部长饶有兴趣地听取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有关同志作的汇报,不时对我校的工作给予肯定和鼓励。


林蕙青副部长参观服装实训室

林蕙青副部长参观茶艺室

        在随后的座谈会上,林蕙青副部长一行听取了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办学特色汇报,董事长鲁加升介绍了学校的基本情况,并重点汇报我校创新型、创业型、国际化的办学特色。林蕙青副部长充分肯定了我校的创新办学与取得的成绩,她说,学校管理规范,可以看出鲁董事长是真正用心在办学,特别是人才培养模式和学籍管理方式改革值得总结和研究。她衷心地祝愿南洋职业学院越办越好!


林蕙青副部长听取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办学情况汇报

林惠青副部长(左六)、邬大光副校长(左四)、林佳添副书记(左七)与我校领导合影

(供稿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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