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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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推进民办高校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座谈会在昆召开

时间:2016年05月04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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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云南省加快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民办高校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的深入开展,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于4月28日上午在昆明召开“推进民办高校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座谈会”,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处长王永全、主任科员魏俊峰等出席会议,来自全省16所民办高校得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30余位代表参加座谈,会议由省协会秘书长何庆敏主持。
        
王永全处长在会上传达了全省加快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并组织大家学习了省委常委李培、副省长高峰在会上提出的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要求。
        会上,各民办高校的代表分别围绕各校近年来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的开展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热烈交流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深入推进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是助推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三大新定位的现实需要,是提高云南教育国际化水平的根本途径,是加快云南区域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迫切要求,也是民办高校内涵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需要。
        针对目前民办高校在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与会代表提出了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希望将民办高校的对外交流合作纳入全省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规划、在招收留学生资质认定、奖学金提供等方面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二是设立民办高校对外交流合作专项资金,加大经费支持力度;三是制定针对性扶持措施,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分类指导;四是希望在民办教育处和省协会的牵头协调下,加强民办高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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