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5条鼓励民办教育:公办学校办不好可由民间接管

时间:2016年04月27日 来源: 浏览:2294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对生源数量少、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公办学校,经过评估、审批等程序,探索可由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随着青岛市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颁布,25条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措施,让岛城民办教育在这个春天里感受到真正的温暖。
       
《办法》是继2014年青岛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出台之后,对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共提出了25条较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六方面的特点,即放宽准入条件,完善政策保障,创新金融服务,落实税收待遇,保障教师同等待遇,规范自主办学。
       
来自青岛市教育局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底,青岛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899所,其中学历高校9所,学历中小学66所,成人中专9所,高等非学历学校38所,中等非学历培训学校777所。全市民办学校教职工2.9万人,年招生培训57万人/次, 其中全日制15.1万;固定资产67.03亿元,年收入(不含学历高校)15.96亿元。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成为时势之需。
       
公办学校办不好民间资本可接管
       
本着非禁即入的原则,《办法》将教育多个领域首次向民间资本开放,提供高质量、多样化教育服务。
       
《办法》此次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包括对生源数量少、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公办学校,经过评估、审批等程序,探索可由民间资本举办的途径和办法;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著名院校,举办满足特色化、多样化需求的义务教育段学校、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外籍学生的国际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等;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或引进继续教育、老年教育、早期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等培训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科研创业孵化基地共建;举办或合作举办研究院、研究生院、技术转移中心、二级学院(分校、校区)、产学研基地;成立研究、评估、咨询类中介组织和机构;参与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或改造相关专业、开发相关课程等。
      
民办教师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享公办教师待遇
      
众所周知,民办教育发展受到制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师资水平整体不高、待遇偏低,直接影响到师资队伍的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因而享有同等相关待遇。《办法》此次明确规定,今年正式启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关配套措施将于近期出台。
       
《办法》还规定,各级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参照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制定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工资发放指导标准,并作为一条重要指标进行考核,与发放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挂钩。
       
民办学校引进符合市级和区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需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由相应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议通过后,将所需事业编制核定到教育部门所属公办学校,下达用编进人计划,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四是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应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进修培训、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机会。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应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
       
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补助民办学校
      
《办法》明确对民办教育给予资金支持保障。一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学生人数,参照公办学历教育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获得补助的民办学校应具备:
        
学校性质为民办非营利学历教育、学校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四个条件。
       
二是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金融等部门应探索设立民办教育政府引导基金,促进各类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推动重点办学项目开展。
       
三是民间资本全资投入的民办中小学,免费招收学片内义务段中小学生入学,当地政府应根据公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标准,按实际在校生人数,对民办中小学进行年度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是各级民政、教育、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建立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对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社会效益好、价格信用评价高的单位,市和区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性补助。
      
五是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将有偿取得的不属于教育设施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具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知识产权、学费收费权等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教育、人社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关财产登记、评估、确权、流转、托管(收费权)等配套制度。
       
六是各级金融、财政等部门支持民办学校以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并支持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的信用担保业务。
       
《办法》还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各级国土等部门应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民办学校用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民间资本利用已规划配套教育用地举办民办学校的,应确保满足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要求,可由教育部门先行出具相关意见。
       
民办学校可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
      
《办法》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同时,同时对其健康平稳发展也有相关规范。
        
据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管理机制、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的招生办法、独立的校本课程设置、独立的颁发学业证书等“五独立”,这是我市规范民办教育的又一创新。
      
《办法》还规定,经教育部门批准后,民办学校可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区市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中小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由学校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制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应按照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机构(行政班子)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机制。
        
此外,《办法》明确,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等监督机制。采取主管部门年度检查信用等级、办学质量第三方评估等管理方式,排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信用青岛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刘淼)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