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简称“民办学校” ) 。
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民办学校收费按学年、学期或按月(幼儿园和短期培训)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高等学校收费,严格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其中,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规定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幼儿伙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