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8月20日起施行民办学校扩建政府应给予优惠
近日兰州市政府公布2015年第7号政府令,《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要求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办法》要求,举办高中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按照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备案后增删内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重新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完整地说明民办学校的名称全称、性质、审批机关、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按照规定,县区教育、人社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学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申请获得政府提供贫困生补助等纳入统一管理,给予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为了扶持民办教育,《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对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