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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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协会制订发布了自治区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15年05月25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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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协会召开了会长工作会议,制订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一是诚信招生,合理收费。民办学校要规范使用校名,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不得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学生退学按规定退费。
      二是视质量如生命。树立科学的管理意识,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树立先进的办学理念,加大办学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建设,聘任优秀教师,积极打造名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是切实做到稳定安全。学校是人员集中的场所,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学校命运,更关系社会稳定。在新常态下,各级各类学校坚持“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稳定工作。 
       四是保证师生合法权益。学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对在校学生应当享受的国家补贴、补助、奖助学金应当及时发放。保证本校师生不出现集体安全稳定事件。
      五是保证财务安全运行。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资金或挪作他用,影响正常的教学开支。
       六是加强交流,共同发展。加强民办学校之间交流,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教育教研活动。以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为平台,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取长补短,资源共享,提升办学质量,促进共同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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