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协会召开了会长工作会议,制订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一是诚信招生,合理收费。民办学校要规范使用校名,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不得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学生退学按规定退费。
二是视质量如生命。树立科学的管理意识,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树立先进的办学理念,加大办学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建设,聘任优秀教师,积极打造名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是切实做到稳定安全。学校是人员集中的场所,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学校命运,更关系社会稳定。在新常态下,各级各类学校坚持“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稳定工作。
四是保证师生合法权益。学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对在校学生应当享受的国家补贴、补助、奖助学金应当及时发放。保证本校师生不出现集体安全稳定事件。
五是保证财务安全运行。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资金或挪作他用,影响正常的教学开支。
六是加强交流,共同发展。加强民办学校之间交流,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教育教研活动。以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为平台,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取长补短,资源共享,提升办学质量,促进共同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协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