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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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庆破解民办培训机构监管难题

时间:2015年04月01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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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小学生校外民办培训市场逐步发展壮大,民办培训机构已成为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但因监管不力,也出现了一些违规办学行为和非法办学现象,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为规范民办培训市场,有的地方积极探索,改进管理,涌现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上海市、重庆市通过地方立法、制度完善、明确职责、行业管理等方式,促进了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一、上海市加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的有效做法
  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联席会议、行业管理、信息公开等方式,在加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地方立法,填补依法行政的法规空白。2011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授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教育、工商等部门依法颁布实施了《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联席会议,加强教育培训市场的联合监管。市政府牵头建立了上海市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工作是:研究商定上海市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管理的各项重大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事宜,完善协同监管;统筹协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审议制定教育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和市场整治。
  三是分类管理,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和行业监管制度。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征求教育或人社部门意见后进行登记。工商部门是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负责登记管理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对违规非法机构进行查处和处罚;教育、人社部门分别是教育培训类、职业技能培训类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对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商、教育、人社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重点监管准入条件、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培训合同、招生广告等。
  四是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教委依托“上海教育”网开设了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信息、确定该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同时,社会公众还可进入“上海工商”网站,查询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教育培训经营资质。市教委还将依托信息公开平台加大对诚信办学、信誉良好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率,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有资质、有质量、办学规范的民办培训机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改革的有效做法
  重庆市教委把深化培训机构管理改革作为2014年教育综合改革的八大重点任务之一,按照“健全机制、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思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出台政府规章,依法加强管理。2014年7月,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81号令)。《办法》按照分类管理思路,把培训机构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两类进行规范,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审批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区县政府是培训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界定部门职责,规定教育部门负责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管理,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工商、民政等登记部门协助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进一步理清了部门的管理责任;同时还对违规办学行为和非法办学机构制定了处罚措施,加大了执法力度。
  二是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日常监管。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了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对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资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要求、管理制度、申报材料等做了详细规定,统一了非经营性培训学校和经营性培训公司的设置标准。出台《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培训费专用账户监管制度,对培训机构预收费时长、账户最低余额、大额资金流动等实施监管。
  三是健全管理机制,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区县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能,落实乡镇、街道、社区的属地管理职责,基本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镇街参与、齐抓共管”的培训机构管理体制。建立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劳动用工制度、黑名单制度、办学评估制度、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等10余项制度,健全完善了培训机构的各项监管制度。
  四是开展专项整顿,全面规范违规培训行为。在全市开展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围绕影响社会稳定的跨学期收费、超学时收费、不签订培训合同等问题,对培训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全市各区县累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163次,教育部门向违规办学培训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583份,责令96所违规机构停止办学,取缔非法办学机构5所,向学生和家长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公开信》322万份;工商部门责令168家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停止培训业务,其中变更经营范围36家,注(吊)销营业执照14家,依法查处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16起。经过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群众反映较多的违规办学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培训机构初步呈现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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