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华体会手机登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时间:2015年01月06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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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日报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探索多元化办学模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探索建立差别化扶持民办学校的机制,落实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昨日,记者从市教育部门获悉,我市已于近日正式出台《关于促进江门市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这意味着长期以来民办教育在夹缝中求生存的状况将有所改观。
       
鼓励民间资金办教育
       
新出台的《意见》提出,要鼓励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
       
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品牌学校通过品牌或管理输出等方式按民营机制办学,建设优质民办学校。
       
此外,还要积极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元办学模式。并借鉴产业运作模式,激发民办学校办学活力。
        
设立发展专项资金
       
在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同时,还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市本级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各市、区(县级市)本级财政应当参照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同时,各级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专项经费投入与民办教育发展规模、办学水平相适应的调节机制。
        
各级政府应出台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民办教育。同时,探索建立差别化扶持民办学校机制,给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
       
此外,还要求落实民办教育税收、用地优惠政策,对不同情况的民办学校用地实行分类扶持,让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与公办学校享受统一标准。
       
保障民办教师待遇
       
在谈到如何促进民办学校发展问题时,教育界人士提到最多的是除了资金支持外,就是教师的待遇,特别是退休后的待遇问题。《意见》明确指出,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包括工资及退休后的待遇。
       
《意见》要求,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订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要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此外,还要制定并实施提升民办教师素质计划,开展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一批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单位,支持试点学校在经费筹措、管理体制、办学模式、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教师管理等方面大胆试验、创新,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促进民办教育特色优质发展。
       
《意见》在提出制定各项保障和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管理,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收退费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完善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和招生简章及广告的备案制度,以及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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