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对民办中小学的审批管理,保证民办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不断适应政策法规的新要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教育两委对《天津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一是民办中小学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
二是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不得超过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是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聘用制度。建立与其办学层次、开设课程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任)教师队伍,学校要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2〕78号)有关规定,确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民办学校聘任的专任教师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1/3。民办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四是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按照确定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实行财务管理,并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专职会计、出纳人员。会计、出纳人员与举办者、学校主要领导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五是民办中小学应当具有与其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校舍和试验实习场所及其他办学物质条件,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六是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编制教学计划,选用经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
七是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及其他行政管理制度。
八是民办中小学应当贯彻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