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布新规促进民办职业培训

时间:2014年11月18日 来源: 浏览: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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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厅日前发布《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未经人社部批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不得随意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市州及以下地方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冠以“湖南省”“湖南”三湘”等字样。
   《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明确,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固定培训场所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训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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