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30日上午,海口市召开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报告的审议意见。
据了解,海口市办学规模不断壮大,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截止2013年,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已达841个,其中幼儿园550所(占全市幼儿园总数95%以上),中小学58所,中等职业学校23所(占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总数90%以上),培训教育机构210所。民办教育已基本形成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全日制学习与业余学习并存、系统专业学习与职业技能培训并重的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办学格局。
海口市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引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调结构、转方式、创品牌,从追求数量增长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民办中小学校由原200多所调整优化至58所。针对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公办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状况,大胆放宽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少办学机构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努力体现办学特色。一批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优质民办学校和幼儿园,逐渐得到家长好评和社会认可。
同时,海口市优化政策环境,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方面,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对具有海口市常住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幼儿发放学前教育助学券,至2013年共发放2805.28万元,受益幼儿70132人。
此外,海口市重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对民办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并统一管理,教师的业务进修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2013年全市通过职称评审过渡的民办教师403名,参加国培、省培项目和校长(园长)等专业培训的民办教师1000多名。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困难家庭资助、交通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