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本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成人培训机构管理,12月17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订了《上海市成人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成人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成人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社会实施的需经许可的成年人自学考试助学、语言培训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相关机构统称“成人培训机构”)。面向成年人的其他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等活动,参照执行。
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查、审批、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培训管理
成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办学内容、场所等依法开展培训活动,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培训内容、课程和选用的教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成人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其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当与管理部门进行远程监控数据对接。
成人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线上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并符合相应设置标准要求。
成人培训机构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培训活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生实施培训活动。
人员管理
成人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成人培训机构的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相应任职能力证明信息应当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需要,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成人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员工的培养培训工作,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鼓励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成人培训机构的员工不得歧视、侮辱学员,不得与学员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虐待、伤害学员,严禁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收退费管理
鼓励培训机构实行培训后收费。成人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预收时间不得早于对应所有培训服务开始前的1个月。成人培训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执行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机制,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成人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1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培训收费应与自身办学规模和能力相适应,不得以滚动开班等方式大量预收培训费用,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学习期限或跨学年打包预收学杂费,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过渡政策
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成人培训机构,拟继续实施成人培训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或者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办学许可等手续;不符合相应设置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或者拟不再继续实施成人培训的,应当停止开展有关培训活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原文:《上海市成人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闫佳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