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加快建设民办教育 民校教师可享公办待遇

时间:2014年09月22日 来源: 浏览: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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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南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教师同等待遇。
  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 设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意见》指出,支持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稳妥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允许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幼儿园)采取股份制、集团化合作等方式承办或参与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市、县(市)区可根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发展规模,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同时,民办幼儿园按有关要求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
  学校自行招聘教师 和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在落实教师待遇方面经教育部门同意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支教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和档案关系不变,支教结束后,由原中小学(幼儿园)继续安排工作,退休时执行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被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的,其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期间的工龄、教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连续计算。
  1/3董事须有5年教学经验 校长实行亲属回避制
  按规定,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或其他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有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参与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应有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委派的董事(理事)参与。民办中小学校校长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条件聘任,经教育部门备案后任用,实行任期制。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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