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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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办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时间:2024年06月24日 来源:青海省教育厅 浏览: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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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教育厅、省委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联合制定印发《青海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省级人民政府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安全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有助于防范财务风险。

《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旨在加强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办学资金的监管,确保教育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办法》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在资金收入、费用支出、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年审年检等方面提出要求。特别强调要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通过民办学校建立监管账户,将办学资金纳入监管账户、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及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等方式,加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民办学校财务、收退费和资产的管理等举措。在会计人员选配、会计核算部门设置、会计报表制度建立等方面,明确了民办学校大额支出预算及年度预算报备制度,对学校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时限、收费程序进行了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学校退费制度,保障学生合规合理的退费诉求,同时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设施及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办法》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重要举措,是防止部分民办学校在收费不规范,财务管理不严格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的有力保障,将有效推动青海省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从而为学生提供更加安全和优质的教育环境,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轨道提供了制度保证。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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