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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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来源: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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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省要加快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二、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工作部署,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委结合上海实际,在充分调研部分民办中小学收费情况、听取各区收费管理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根据规范性文件规定,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三、总体考虑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在保持现行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完善,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2条,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二是实行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

三是规范定调价程序。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下一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履行程序后,形成定调价初步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四是明确调价周期。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对于首次申请核定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包括新建学校、整体搬迁学校),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不少于2年,试行期满前,学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五是加强成本管理。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住宿费定价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同时,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七类费用。

六是强化收费管理。首先,明确收费规则。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转入学生或因病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照随班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缴费。其次,细化退费管理规定。明确按学期(指“校历工作日”)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三分之一不满学期二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二分之一;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二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第三,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第四,完善配套政策。明确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校级资助、奖励制度,落实学生资助、奖励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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