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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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立法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管理

时间:2014年06月12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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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底,海南省三沙市出台了《三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审计管理办法》,以此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2月底,黑龙江省出台具体方案,禁止高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招收研究生。
  两则新闻同时涉及到一个名词:社会组织,也称为社会中介组织。国际上对社会中介组织有诸多称呼,例如: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在国外,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和市场之外一切志愿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协会的集合,与政府、市场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社会中介组织在国家经济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伴随而来。比如市场无序竞争、信用低下、管理体制混乱、借助行政权力捞取好处等。加大对中介组织的规范管理,促使其更好地发挥社会功能,成为当务之急。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呼吁,社会中介组织立法应当尽快提上日程。
  在政府职能转变中发挥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究竟有多重要?翻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或许能看到一些端倪。
  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决定中的社会组织,除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企业和社区乡村自治组织外,基本上就是指社会中介组织。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一建建设集团董事长郭向东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公权领域与私权领域之间的第三组织,它介于政府与公民、政府与企业、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个人与单位、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依法设立,接受政府监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我国政府办的许多事业单位和一些半官方机构,从性质上说,都属于这类组织。
  郭向东分析说,社会中介组织的基本特点是社会性、中介性、自治性和公共权力性,有利于预防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有利于延伸政府服务,分散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自律,完善市场体制,是人们参与社会活动、市场活动和日常生活所必需,是保证市场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规范运行所必需,是政府社会管理所必需。与此同时,政府转变职能也离不开社会中介组织。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小政府,大社会”,原来政府的大量职能成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因此,大力培育发展、依法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激发活力,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极其重要的途径。
  社会中介组织法律地位模糊
  “一个突出问题是,挂靠在政府各部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司、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等社会组织阻碍了简政放权的有效实施。这些社会组织有的进行有偿服务、咨询,有的对市场内各类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权威性认定,反而异化成二政府。”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代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了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和陈代富有相似的感受。他表示,由于许多行政审批程序规定企业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或检验结论,导致一些中介机构取得了类似行政审批的权力,把“隐形审批权”当成掠取暴利的工具,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社会经济正常发展。
  郭向东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地位模糊,权责不清;二是政府没有完全摆正关系,职能越位错位,监管不到位;三是缺乏统一、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存在问题较多。“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一般都以政府部门为靠山和业务来源,由此造成政府职能市场化等种种弊端,如出现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业务分割、法度不一、强制服务乱收费等诸多不正常现象。同时,又盲目发展,执业水平不高,设置重叠交叉,管理混乱,增加了交易费用。”郭向东说。
  立法明确准入制度禁入制度
  我国现行的与社会中介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少量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社会中介组织没有完整的立法,不少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地带,无法可依。而且,有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无法适应发展要求,应当作出修订。
  郭向东建议,应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或社会中介组织条例,依法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以立法形式明确其设立条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充分激发它们的活力,发挥它们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宿迁市市长缪瑞林建议,加快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立法,确保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他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中介活动、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中介机构的定义、性质和活动范围,注册条件和程序,市场准入制度和违法后的禁入制度;中介人的定义、性质和职责,获得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违法后的禁入制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各类中介机构、中介人和中介活动的组织制度、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对违反法律的机构和人员的惩罚等。“立法中应注重落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政会分开、独立建制的原则。”缪瑞林强调。
  缪瑞林认为,为了保障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除了加大立法层面的规范之外,还可以从政策层面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规划。各类中介组织也应该制定更为明确细致、更具可操作性的行规行约,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从业人员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保证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营、服务更规范、更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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