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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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多举措切实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

时间:2014年01月21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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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学发展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着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切实把握民办中小学协调发展、适度发展、优质发展等基本原则,将民办中小学根据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五大功能区战略布局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并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鼓励支持引导民间资金举办优质特色的民办中小学。
  促进优质特色发展。一是支持民办优质教育资源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探索集团化、品牌化的办学模式;建立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的评估表彰机制,开展市级特色民办中小学和市级示范民办中小学创建活动,市级民办中小学发展专项资金将根据举办者投入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二是创新民办中小学管理的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民办中小学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竞争性项目的申报、评比和奖励。建立民办中小学质量评估体系,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管,全面提高民办中小学育人质量。对民办中小学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三是鼓励优质公、民办学校结对帮扶和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共享;公办中小学可以选派优秀的管理干部和教师到民办中小学开展干部教师交流和对口帮扶工作,保留派驻帮扶人员的编制和人事关系,由民办中小学负责派驻帮扶人员的工资待遇;鼓励公办学校优秀校级干部、退居二线的校级领导、优秀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支教;鼓励公办学校接纳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干部进修或挂职。四是公办中小学原则上不得再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留出发展空间支持引导民间资金举办优质特色的民办中小学。
  四是落实完善配套政策。一是设立民办中小学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优质特色民办中小学发展,奖励表彰为民办中小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普通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各区县可按照学生人数给予一定公用经费补助。二是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如民办中小学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免征有关契税,水、电、气、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三是民办中小学教师在职称评审方面与公办中小学教师一视同仁;鼓励区县政府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对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年金补助机制;对区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可按照师生比派驻公办教师;被评为市级特色中小学、市级示范中小学、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可派驻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支持学校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四是搭建全市民办中小学网上招生平台,允许民办中小学在本地区公办中小学招生之前适当提前组织开展招生工作。实行招生计划备案制,引导民办中小学根据其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当年招生规模。探索“网上报名、分批测试、多批录取、统一注册”的招生办法,进一步深化民办中小学招生改革。五是合理确定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六是大力支持具有办学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基金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导捐资者、出资人成立基金会并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将办学资金交由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学校可以单独或联合成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五是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加强民办中小学的年检工作,健全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区县教育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督促落实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管理科室,进一步健全为民办中小学发展服务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积极宣传发展民办中小学的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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