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项资金 提高教师待遇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前相继出台,这标志着浙江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进入新阶段。
《意见》提出,在政府承担发展教育责任不变,保证教育投入依法稳定增长的基础上,为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意见》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在省市县三级建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并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