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坚持改革创新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时间:2013年10月14日 来源: 浏览: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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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黑龙江省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不断解放思想,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民办教育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内涵建设不断加强,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信誉度显著提升,民办学校赢得了日益广泛的重视和尊重,目前民办本科院校9所,居全国首位。
  一、创新思维,切实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
  一是努力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了明确民办学校的产权属性,维护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同时又保护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坚定他们的办学信念,黑龙江省于2005年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目前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但没有明确出资比例的举办者,根据对学校发展贡献情况,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审批机关核定,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哈尔滨华德学院等一批无原始出资或原始出资很少、但对学校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民办高校办学人,依据此政策,依法得到了奖励,有的奖励达千万元之多。
  二是积极促进民办学校资产过户。为使国务院和教育部资产过户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既依法维护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又能消除民办高校的顾虑,减轻民办高校举办者的经济负担,黑龙江省教育部门积极寻求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和帮助,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通过了《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为民办学校顺利实现资产过户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支持。目前,该省民办高校依据此规定已基本完成了土地、校舍过户工作,免交各种税费达千万元以上。
  二、积极争取,加大财政资金等支持力度
  一是落实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黑龙江省将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纳入了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当中,并作为十二五“民办高校管理和发展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措施予以实施。同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民办教育发展规模较大的市及县(市、区)在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方面应起示范作用,在财政短期内不能设立时,教育行政部门应想办法先行设立。目前该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已落实1000万元,且逐年增长,本着扶强促优的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民办学校。
  二是积极加大奖助学金投入力度,扩大受助范围。2011年该省16所民办高校共有22773名在校生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占在校生总数的22.4%,比上一年度提高12%;受助人数增长率达130.3%;受助金额2846万元,资金投入增长率达130.2%。在资助工作过程中,对办学质量高、开设农、林、水、地矿、油、核等特殊专业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倾斜,在学校和社会上反响良好。
  三是加大对民办学校校长、管理队伍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力度。黑龙江制定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民办高校校长培训机制,建设民办高校校长培训基地,把民办高校校长培训纳入省财政统一培训计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优先安排校长培训。2012年黑龙江省教育厅安排培训经费280万元,对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校长免费进行了培训,结合现代大学制度改革,组织民办高校校长到境外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培训,开阔了民办学校校长的视野,加强了民办学校之间及与公办学校的交流与学习,强化了民办学校校长牢固树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的信念,增强了依法治校的意识,提升了领导和管理水平。
  四是积极扶持民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黑龙江省教育厅注重突出民办高校办学特色,将民办高校统一纳入省重点学科建设工程,并在评选条件、标准方面向民办高校予以倾斜,六所民办高校申报的重点学科被确定为“十二五”省重点建设学科,并得到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扶持。
  三、扶持与规范并举,有效防控民办学校办学风险
  一是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制定印发了年度检查办法和标准。通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总结了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发现树立典型,同时排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并针对具体情况逐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同时,该省还把年检结果作为实施政府资助和其他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例如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年检示范单位予以奖励和资助,年检示范单位还享有自行设立账户存储风险保证金等政策待遇。
  二是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民办学校的宣传教育,使民办学校充分认识风险保证金对社会稳定、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和规避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极端重要性,使民办学校能够支持和配合此项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制定配套政策,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加大对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引导。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达标、社会信誉良好的年检示范单位及免检单位,可以自行设立账户存储或免交风险保证金;办学条件较差、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存在潜在办学风险的民办学校,政府将加大保证金收缴力度。
  三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目前,黑龙江省已有50多所民办高校建立了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民办高校不仅健全、完善了规章制度,而且在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该省民办高校已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保证了学校及社会稳定,促进了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四、加大服务和协调力度,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一是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黑龙江省建立了主管副省长为召集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十五个部门参加的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拟定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等。
  二是成立民办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几年来,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该省民办教育发展战略、民办教育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或文件,以及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进行了重点咨询和评估论证;开展了民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就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大量及时而富有建设性的咨询建议,为该省民办教育的科学、民主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建立民办教育监管服务和综合执法机制。(1)与民政部门联合开展对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工作,简化了程序,减轻了民办学校的压力;(2)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打击非法办学力度;(3)针对目前一些民办学校同时挂由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审批的两块牌子、办两套手续的状况,在省条例中确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如要举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可以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在该校增加培训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可以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该校增加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项目,不必再另行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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