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财政厅于2013年9月18日颁发了《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3〕196号),以推进全省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民办教育发展。
该文件规定,专项资金按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遵循市县为主、因素分配的原则,用于支持市、县(市)各类民办教育的发展。
专项资金的来源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一是省财政按上年市、县(市)级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举办者投入数的15%和上年市、县(市)财政对其他民办学校补助数的15%安排的预算资金。二是中央财政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性补助。三是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学前教育资金中调剂6000万元。四是其他。
专项资金按因素分配。学前教育阶段按《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浙财教〔2011〕183号)执行,根据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分配奖补资金。其他教育阶段,按市县投入(权重60%)、民办学校产出(权重30%)、管理和绩效(权重10%)三因素进行专项资金奖补分配。若按上述因素计算的专项资金奖补额大于上年度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数的,按上年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数安排专项资金。
同时该文件规定,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省财政将对市县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专项资金绩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和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文件最后明确,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