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年05月21日 来源: 浏览: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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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

  为规范辽宁省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的有关要求,结合辽宁省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现就辽宁省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核准机关

  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独立学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职)。

  以上民办高校的校长变更(连任)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其中民办高职报省教育厅核准,民办本科学校、独立学院需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核准。

  二、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及《核准表》。

  民办本科学校、独立学院需提交申请变更(连任)文件和《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表》;

  民办高职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民办高职校长变更(连任)核准表》;

  2.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任校长的身份证(正、反)、学历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校长变更(连任)决议的签名原件。

  上述文件需提交一式七份。

  四、 审批机关核准的时限及告知形式

  对申请材料齐备,任职条件符合规定的民办本科学校、独立学院的申请,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自收到材料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省教育厅在接到教育部决定后通知学校。

  对申请材料齐备,任职条件符合规定的民办高职的申请,省教育厅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核准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涉及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校长任期满4年要求连任的,学校仅需提交1、4项材料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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