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的领导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国家对民办教育党的领导和建设越来越重视,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加强党的建设相关条款。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确保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202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等五部门出台《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重点任务清单》。2021年,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党的领导和建设做出了具体部署。诸多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党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民办学校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趋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在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党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并非是宏观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并非是一时一事,而是全方位、全过程,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1.明确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法律地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增加了第九条,即“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奠定了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细化,第四条明确“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这为新时代全面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重要作用、战略地位、基本原则、发展方向。这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提出的“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脉相承,相互呼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式、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可以不同,但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上没有例外。从这一角度来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培养任务完全一致,都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进一步强化了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职能。因此,民办学校党组织依据“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来参与学校决策监督,将成为党组织依法履职的重要依据。
2.凸显民办学校党组织的职责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该规定有利于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强化党组织在学校章程中的地位;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这是对《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的“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等政策的进一步固化,使行政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奠定法律基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出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是借鉴现代企业监事会制度和国外私立大学制度的一大探索和创新,弥补了我国民办学校长期以来内部监督机构缺失的短板,同时也凸显了党组织在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中的重要职责。
3.强化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基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党的领导和建设,蹄疾步稳,紧锣密鼓,各地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逐步加强,党建工作成效稳步提升。然而,从总体来看,民办学校的党建工作起步晚、基础弱、底子薄、起点低,在落实党建工作保障上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民办学校在认识上依旧存在一定偏差,对党组织在教育中的作用尚没有形成足够的共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体制机制有待健全,隶属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民办学校党员流动性大,党员教育管理难度较大,党务工作者队伍人才缺乏;基层党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面对新时代的新要求新任务,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显得尤为迫切和关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要教育引导、督促整改;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办学资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刚性约束,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要给予处罚。这是首次将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上升至法律层面。
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向
目前,我国民办学校进入选择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的分类管理新时期,初步建立了差别化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在此背景下,如何加快建设高质量党建工作体系,引领民办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1.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
民办学校要开展好党建工作,一是要聚焦党组织主要职责,要紧紧抓住“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六项基本职责,切实发挥好党组织在民办学校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要突出党组织政治引领,把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认真履责,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章程、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把思想政治要求纳入教师日常管理,引导教师听党话、跟党走。三是要从严管理党员,充分吸收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章党规,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
2.进一步理顺民办学校党建管理体制。
针对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不清、工作开展不顺等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和理顺民办学校党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党委政府主管部门要推动将民办中小学党组织转入属地领导,民办高校以省级教育工委管理为主,探索构建民办学校党建与公办学校党建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在基层逐步健全和理顺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党建管理体制,摸清底数,理顺党组织关系,推进党组织工作双覆盖,坚决防止出现“空白点”。
3.大力推进民办学校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要避免随意化,按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规范、活动经常、档案齐备、作用突出”的标准加强建设。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以及党组织按期限和程序换届、党员按时交纳党费等。坚持政治标准为先,选优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坚持“校校推进,提质升级”原则,对已建立党组织的民办学校,在有形覆盖的基础上强化有效覆盖,特别是指导工作基础薄弱的新建党组织增强内生动力,有效发挥作用,防止建了又散、有形无质。
4.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
针对民办高校、民办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层次高低、规模大小、党员人数等情况不同,要分类施策,有针对地指导党建工作开展。民办高校党组织要突出加强对青年教师、党外知识分子和大学生的思想引导,增强政治认同,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民办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党组织要突出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养成,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要突出诚信守法,引导培训机构守法经营,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
5.进一步促进党建工作与教育事业融合发展。
着眼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建设、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项目化推动,强化互嵌融合。在抓好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做好融合文章,以“党风带校风”为主题,结合各校特点,大力开展载体建设,通过设立党员教学管理服务示范岗、推行党员承诺制和党员星级管理等形式,引导广大党员立足岗位,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民办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事业健康发展。
展望未来,要进一步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提升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通过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将党的制度优势转变为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通过发挥教职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提升学校的组织力、凝聚力。
责任编辑:郭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