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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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与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型系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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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概况——《实施条例》与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型系列讲座

时间:2021年10月03日 来源: 浏览: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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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上午,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主办、华体会手机登录承办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专题培训”暨“《实施条例》与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型系列讲座”第六期顺利举行。本次线上培训对象主要为全国各级各类学历民办学校理(董)事长、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旨在做好《实施条例》普法宣贯工作,指导各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题培训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顾然主持,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石中英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张远煌教授为此次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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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 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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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 石中英

       石中英教授以《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的几点思考》为题,围绕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行系统讲授,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建议,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落实践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石中英教授指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是当前包括民办教育在内的全国教育系统的一项紧迫的、重要的、重大的政治任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大局。因此,民办教育集团、中小学校的校长、老师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做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这项重要的工作,确保民办教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怎样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石中英教授提出建议,包括要提高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的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重要教育论述有机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对党的教育方针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理解;与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文件结合起来,着力破解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的焦点、痛点和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关键问题,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等。党的教育方针是党对全国教育事业实施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政策工具,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是重大政治任务,石中英教授希望各位民办教育工作者能够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系统、深入、深刻地领会党的教育方针,为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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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 张远煌

       张远煌教授以《民办学校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为题,结合民办学校特点,介绍了民办学校在刑事风险防控方面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存在的短板,并对民办学校合规办学提出了具体建议。

       张远煌教授首先指出,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当前民办教育进入到一个宏观战略调整和法律政策发展环境发生重要变化的重要时期,探讨民办学校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问题非常必要。围绕“民办学校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问题,张教授从民办学校刑事风险现状、民办学校刑事风险多发的原因,以及民办学校如何防控颠覆性的刑事风险等三个方面进行精彩阐述。在分析民办学校刑事风险多发原因时,张教授指出,民办教育机构刑事风险多发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在观念上,民办学校管理层对办学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无认识;二是在内部治理上,法律风险内控机制严重缺失。就民办学校如何防控颠覆性刑事风险,张教授给出了指导性建议。他强调,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是防控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治本之策。

       顾然处长在最后总结中指出,民办教育事业是党的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是党的教育事业的坚定的执行者和从业者。教育是党之大计、国之大计,希望各位民办教育举办者、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要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初心,矢志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不懈努力。《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的行为边界也更为清晰。新修订的《实施条例》颁布以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大多针对民办学校,但在《实施条例》修订以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等都被列为了法律责任追究的对象,因此对相关人员的办学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期培训以此为主题,就是要提醒大家要心有戒惧,行有所止,坚守法纪的红线,安全办学、平稳办学。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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