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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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

时间:2021年08月28日 来源:中国民政 浏览: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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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民办函〔20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对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构建教育良好生态、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进一步增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担当

  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新发展阶段和新的百年奋斗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战略决策。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学习《意见》精神,深刻领会中央要求,深刻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深刻理解民政部门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负担工作中承担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督促检查,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审查,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登记

  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是民政部门承担的重要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关于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要求,不再登记新的上述培训机构;按照《意见》关于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分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要求,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登记管理程序,按照《意见》明确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双重管理登记规定,认真审核前置审批材料,加强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等事项的审核把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教育等前置审批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协调和配合,对现已登记社会组织中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前置审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其中未经对应部门审批的,应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通过推动变更名称、修改业务范围或注销登记等方式要求机构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行政执法和信用信息管理等处理措施。要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制转为审批制后的登记工作。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运行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引领,是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治理,保证其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各地民政部门要配合教育等部门,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章程核准、检查评估等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要从严审查各类培训机构的章程,坚持校外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严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要严格管理措施,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财务抽查、信用管理和执法监察,对于存在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侵占私分校外培训机构资产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情形的机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四、强化联动,进一步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水平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民政部门要在依法依规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基础上,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在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协同解决监管问题,形成综合监管合力,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各地民政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定期总结和宣传推广落实《意见》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抓紧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台账,及时上报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截至2021年底)》。

  附件: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截至2021年底)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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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表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涉及的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涉及职业培训机构以及面向成人的培训机构。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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