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结合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方案中涉及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独立学院转设,学前普惠,党的建设等相关内容。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的通知
国教督办〔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结合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我办研究制定了《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指导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及《<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国教督办〔2018〕2号),结合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和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利剑”作用,以评价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着力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
二、评价重点
评价主要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0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重点教育工作落实情况,以及2019年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结合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地教育发展水平差异、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等因素,确定9个方面评价重点(详见附件)。
三、评价实施
评价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印发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正式印发《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作出专门部署。
2.自查自评。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须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于2021年9月15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网上报送系统”(将于8月15日开通)上报。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自评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数据详实、突出重点,其中问题与改进措施部分占自评报告篇幅不少于三分之二,总字数不超过6000字。自评报告要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书面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3.监测评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评价工作监测平台,依据评价指标,利用有关统计数据及调查获得的数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同时,以线上方式面向社会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有关教育政策措施的评价,获取问题线索。9月底前,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分省列出问题清单。
4.实地抽查。综合考虑各地自查、监测评估、信访举报、地域分布等因素,抽取7—8个省份开展实地督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建若干督查组,每个组负责督查一个省份,由副省级领导带队。督查组将进驻受检省份,每个省份10—12天。实地抽查既要督查共性问题,又要体现针对性,重点督查受检省份存在的突出问题。督查方式包括听取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座谈听取意见、调阅文件资料、核查有关数据信息、走访社区、暗访、问卷调查等。督查结束后,形成实地督查报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及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四、评价结果
1.形成意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评报告、监测评估情况和实地督查情况,形成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意见,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
2.反馈意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意见逐一反馈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3.整改落实。受检省份对照评价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措施和时限要求,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在三个月内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4.督查“回头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受检省份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督查整改落实到位情况。
五、评价方法
1.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实地督查,地方和学校事先不得组织迎检。督查组将走访师生、社区和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暗访,广泛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信息。
2.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有关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精准掌握事业发展情况,注重从量上分析和发现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建议,注重了解师生和群众的实际感受,对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研判。
3.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系统,各地自评报告通过线上报送。同时,委托第三方进行线上监测评估、组织专家进行线上评审,通过网络平台广泛征求意见。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社会、教师和学生满意度调查,确保按时完成评价任务。
2.严肃工作作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办《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 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搞“花架子”,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3.坚持实事求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如实报送相关数据,全面真实反映情况,确保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重点
(附件)
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重点
一、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情况。主要包括建立省级党委、政府领导联系学校制度,“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化、常态化,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学校执行“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情况。
二、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情况。主要包括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教育经费合法合规使用、经费有效监管等情况。
三、统筹落实教育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情况。主要包括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深化职业教育改革、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双一流建设、100M宽带网入校率、中小学多媒体教室配备、推进体教融合等情况。
四、保障和促进教育公平情况。包括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减少普通高中大班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等情况。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公务员”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中小学教师减负、统筹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教师培训等情况。
六、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安防设备设施配备、安全责任落实、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防范校园欺凌等情况。
七、巩固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阵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包括高校思政课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材建设和管理、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等情况。
八、打造良好教育生态情况。主要包括加强中小学生“五项管理”(即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管理),“双减”(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落实“五育并举”等情况。
九、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学校规范管理情况。包括学习宣传新修订《教育法》,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政策、规范普通高中招生、高校特长招生、学校收费、来华留学生管理等情况。
责任编辑:闫佳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