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中明确教育有关部门需采用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其中第121项由县级以上地方教育部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以及第122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教育部门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离、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均应遵循的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如下:
具体改革举措:
1. 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 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 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 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5. 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 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 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人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 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教育部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采用直接取消审批的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如下:
具体改革举措: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 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 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成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人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 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三、《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中针对《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作出调整:实施中等及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筹设审批;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和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均直接取消审批。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增加试点直接取消审批14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40项,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责任编辑:闫佳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