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逢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日前国务院正式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这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进一步细化,对上位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落地提供了遵循。这次修订是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背景下进行的,其中对民办学校党的领导和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这对于加强党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完善我国民办教育顶层设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我国民办教育是政策创新和市场改革的产物,最初犹如诞生于中国大地上的一粒粒种子,现在已经茁壮成长为一片茂盛的森林,其生长所需要的土壤、阳光、水分、养料均离不开党的关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在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党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并非是宏观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并非是一时一事,而是全方位全过程,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来看,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全面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法律地位。
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是民办教育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的根本保障。《实施条例》专门增加了一条关于加强党建工作的条款,作为第四条,明确“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这为新时代全面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彰显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重要作用、战略地位、基本原则、发展方向。这与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提出的“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一脉相承,相互呼应。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式、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可以不同,但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上没有例外。从这一角度来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培养任务完全一致,都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含糊。与公办学校不同,民办学校是由社会力量举办,如何将来自不同领域的社会力量汇聚起来,这是摆在民办教育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党的领导,民办教育就会失去“定盘星”和“指南针”,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党管办学方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办学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该条款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进一步强化了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职能。由于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轻易修改,且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民办学校党组织依据“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来参与学校决策监督,将成为党组织依法履职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诸多加强民办学校党建的政策,包括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等五部门《民办学校党建重点任务》,等等。
二是进一步凸显民办学校党组织的职责担当。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该规定有利于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强化党组织在学校根本大法即章程中的地位。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这是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的“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等政策的进一步固化,使行政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理事会、董事会奠定法律基础。
第二十七条指出,“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监督机构是借鉴现代企业监事会制度和国外私立大学制度的一大探索和创新,填补了我国民办学校长期以来内部监督机构缺失的短板,同时也凸显了党组织在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董事会决策中的重要职责。
总而言之,此举明确了党组织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突出了党组织政治功能,有利于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三是进一步强化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保障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党的领导和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蹄疾步稳,紧锣密鼓,各地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逐步加强,党建工作成效稳步提升。然而,从总体来看,民办学校的党建工作起步晚、基础弱、底子薄、起点低,在落实党建工作保障上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认识上依旧存在一定偏差,党组织在教育中的作用尚没有形成足够的共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体制机制有待健全,隶属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民办学校党员流动性大,党员教育管理难度较大,党务工作者队伍缺乏;基层党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新任务,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显得尤为迫切和关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要教育引导、督促整改;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办学资格。”
这次《实施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刚性约束,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要给予处罚。这是首次将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上升至法律层面。在下一步落实过程中,民办学校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充实党务工作力量,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是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首要政治责任。《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师德问题作出规定,抓好师德师风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该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师德师风的重要性,有利于引导民办学校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第三十五条强调,“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该条款体现出对民办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传道者自己首先要明道、信道,教育者要先受教育,民办学校应严把“用人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和党务工作者培养培训;教师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践行“四有”好老师要求。
展望未来,要进一步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提升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通过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将党的优势转变为促进学校发展的有力举措;通过发挥教职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完善学校体制机制。
(研究分会副理事长、苏州大学东吴智库特聘研究员、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博士后 阙明坤)
责任编辑:郭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