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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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来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网站 浏览: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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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教发〔2020〕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2015〕8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与管理具体办法,并向市教委报备。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审批,办园证照齐全。

     (二)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三)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

     (四)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

     (五)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七)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并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由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区县域之间平衡等因素,按照办园等级分别确定。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区县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办园相关证照、幼儿园基本情况、财务会计资料等,具体申报材料范围由各区县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二)区县教育部门牵头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五)各区县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教育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以下扶持:

      (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足额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支持。区县结合自身财力,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补内容和范围,建立动态调整保教费认定标准的机制。

      (二)建立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机制,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在国培、市培、区县培三级培训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鼓励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三)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普惠与优质发展相统一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扎实提高幼儿“一日生活”质量。创设安全卫生、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鼓励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立足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质量,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其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充分考虑普惠率、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等因素,认真规划与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总量和覆盖率,制定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具体办法,严把认定关,对申报对象及条件、有效期、认定程序、收费管理、奖补政策、日常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引导更多的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八条  各区县要加强对幼儿园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保健、保教服务时间与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年检、日常督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及办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规范使用管理,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反映大等问题,由区县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有关经费。整改不力的,由区县教育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须提前1年向所在区县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评估,由区县教育部门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取消普惠性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2015〕8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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