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18号),明确了上海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培训点(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
——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款大于100万元需要提交验收次材料
培训场所存在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款大于100万元),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在向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时,一并提交验收意见书或者验收备案凭证等相关材料。
——其他情形应当履行机构自查程序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参与自查工作
适用情况:①培训机构不存在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培训场所开展安全自查。
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在向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时,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已对培训场所进行安全自查,并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
不具有安全自查能力的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可以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建立部门联合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力度,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严把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关,并提供验收意见书或者验收备案凭证。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设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抄告属地主管部门。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压实责任,做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鼓励各区结合地方实际,通过行政协助、联合检查、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等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管理优势,对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
责任编辑: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