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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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的通知

时间:2019年12月01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33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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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发函〔2019〕119号

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海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教育厅(教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事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改革,为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经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影响企业和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不设路障设路标、不打回票打清单、不给否决给路径,把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的事项办好,让人民群众成为改革的监督者、推动者、受益者。

  (二)坚持放管结合。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依法健全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加强过程监管,探索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三)坚持科学高效。以互联网思维推进审批服务扁平化、便捷化、智能化,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让数据多走路,让百姓少走路,提升办事效率和协同服务效能。

  (四)坚持持续创新。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土特产”“一招鲜”,构建更加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教育审批服务制度体系,推动教育审批工作从理念、制度到作风实现全方位、深层次变革。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下放审批权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效能为目的,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为原则,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探索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部门。

  (二)建立审批清单。按照可操作、可管理、可量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审批服务工作标准化,完善适用规则,做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要件材料、办事流程、审批时限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得在清单外增设要求,不得设置隐形门槛。

  (三)压减要件环节。在《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材料要件,对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取消个人存款证明、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方便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

  (四)优化办事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一站式受理”的集成服务机制,制定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和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加快推广“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成功经验,推行全程帮办制,打造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政府。

  (五)压减办理时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教育、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联合评估、联合勘验,加大审批部门与登记部门并联办理力度,压缩审批登记时限。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证和因校长变更换证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

  (六)延长有效期限。营利性民办学校首次申领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可按照其实施的教育活动的学制确定,一般不低于3年。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证时,如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可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一致。

  (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政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明确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法律效力。适时开展智能审批,推动更多审批事项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办理,深度开发各类便民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精准分析和评估审批服务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办理流程,让办事更快捷、服务更优质。

  (八)定期公布存量。各地要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考虑、统一安排,以规划引领区内教育多元发展。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每半年要公布一次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

  (九)健全审批服务评价机制。各地要明确审批服务责任,健全服务标准,完善“好差评”“找茬窗口”等服务评价机制。要主动构建多元服务评价体系,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建议。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使政务服务向质量更优、办事效率更高、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的方向发展。

  (十)强化信息归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相关审批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审批许可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保障民办学校稳定办学和地方教育健康生态。要将改革任务清单化、项目化,明确施工图、时间表、责任链,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坚决杜绝改革流于形式。

  (二)抓好督查落实。完善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奖励。引导各地协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着力革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新表现形式。对不作为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三)严格试点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通过“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办学活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般性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办学许可证。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将改革宣传与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多渠道听取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加大对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力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 和终止审批工作指南

     2.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工作指南

  

       教育部

  2019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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