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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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年11月04日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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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费〔2018〕6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为民办教育事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2.坚持放管结合。放开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民办教育收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坚持分类指导。依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区分营利非营利、学段差异,实施分类分级收费管理,逐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4.坚持因地制宜。允许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收费改革。

     (三)改革范围

       我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

       二、改革内容

     (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依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其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除此以外,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实行分类分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不含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三)鼓励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市场化改革。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的市场化改革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择机试点。

     (四)科学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时,应当以办学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民办学校制定实施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周期性平稳有序。

       三、加强监管

     (一)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实行“六统一”管理制度,即: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报告、统一合同示范、统一收费公示、统一退费管理和统一惠校助困。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在银行开设或指定学费及财政补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学费及财政补助资金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违规转移及使用资金。

     (二)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价格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细化工作方案,稳步有序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级价格、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教育收费秩序,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落实对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政策。各民办学校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教育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加大对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宣传力度,准确阐述改革内容和相关措施等内容,及时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民办教育收费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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