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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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9年11月01日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网站 浏览: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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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计〔2018〕2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民办学校自律,我们研究制订了《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3月26日

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和第三方安全。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中小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校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包括党组织设置及组成人员情况等;

    (二)举办信息。包括举办者、出资人、出资额情况;

    (三)登记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全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许可证号等;

    (四)内部治理信息。包括经审批机关备案的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行政班子、监事会组成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内设机构,学校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五)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规模、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结果等;

    (六)收费信息。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投诉方式等;

    (七)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及结构情况;民办学校中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数量和占比及任职任教时间情况;

     (八)学校办学条件和年度财务状况;

     (九)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捐赠的时间、来源、性质、数额、用途等;

     (十)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鼓励民办中小学校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5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年度检查结论等;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

     (三)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和年度执行情况等;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教学质量评估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受委托中介机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六)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国际学生的管理制度;

     (七)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等;

     (八)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情况;

     (九)民办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将包含上述内容的信息公开报告通过门户网站、宣传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校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校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学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在年检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信息公开报告。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以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信息和不及时发布信息的,一经认定,即分别记入学校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记录。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学校等级评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时,应将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和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信用状况不良的民办中小学校列为重点核查和监管对象,通过下调政府购买服务比例、核减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表彰奖励等方式加强监管,直至恢复信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信息公开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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