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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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通知

时间:2019年09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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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9〕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维护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良好环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学校审批管理

     1.公办中小学不得新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主城区(含两江新区,下同)公办中小学不得在主城区跨区参与举办公办学校。

     2.主城区公办中小学在主城区以外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参与举办公办学校,需经两地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

     二、严格规范学校招生管理

     3.所有公办和民办学校必须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公办学校不得参与其举办的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不得以参与其办学的公办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4.公办和民办中小学要按照审批的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要引导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

     5.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组织统一笔试等选择生源,严禁以“奥数”等竞赛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介入招生。

     三、严格执行配套中小学规划建设相关规定

     6.各区县政府要完善公办中小学布局规划,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办中小学建设。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等有关规定,确保为解决住宅项目业主子女入学需要而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与对应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7.各区县政府要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公办教育资源。凡纳入2017年市政府批准的《主城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新建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办成公办学校。严禁擅自调整《主城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明确的规划用地性质,民办学校用地不得占用已明确规划为公办学校的用地。

     8.各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小学入学资格不得与楼盘销售挂钩的有关规定。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接受购房合同中与中小学入学资格挂钩的特定条款,业主子女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入学。要合理确定新建中小学的招生范围,配优配强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满足人民群众就近接受更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四、严格规范学校间的合作帮扶关系

     9.公办中小学已经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五独立”原则运行,确保成为真正独立的办学主体。公办中小学不得向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新增派管理干部和教师,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收入纳入市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10.在学区化、集团化办学中,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的名义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要切实规范学校之间的帮扶行为,被帮扶学校不得以帮扶学校名义冠名,不得以帮扶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11.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对公办中小学已经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一校一策”稳步进行治理和规范,促进基础教育科学健康发展。各中小学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学校宣传、招生、教师管理、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维护基础教育良好秩序。

     12.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市教委要加大对各区县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各区县做好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大对项目规划建设和开发商楼盘销售、合同签订等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建设、移交等各项规定。市教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办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形势研判,及时处置不稳定风险苗头,确保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13.我市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相关工作,纳入市政府专项督查,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督导督办力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规范办学工作不力、顶风违规开展审批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4日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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