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政〔2019〕1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6号)精神,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0日
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我市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以下简称补助项目),并设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经各区(含海河教育园区,下同)教育部门认定,符合《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津教规范〔2019〕10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并于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这是小鱼研究员的tag,在这里读懂中国幼教)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专项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加强对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力度,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教委根据各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指导各区教育局加强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考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补助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实施,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区教育局主要负责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认定工作;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落实补助项目内容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补助项目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完成总体绩效考评;指导并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依照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补助项目的跟踪考核与总体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这是小鱼研究员的tag,在这里读懂中国幼教)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补助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规范使用好专项资金,并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项目内容和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各区教育局在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认定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本项目并填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申报表》(参见附表1)。
第八条 享受生均经费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规定在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生均经费补助等政府扶持资金;
(二)使用保教费、举办者投入等资金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 各区教育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小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填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园所汇总表》(参见附表2)和《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参见附表3),报送市教委。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市教委依据各区教育局上报的认定结果和实际在园幼儿数,确定安排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范围。2019年按照6月份经各区教育局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一次性下达专项资金;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每年分两次下达,分别按照4月1日和10月1日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在园幼儿数核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相关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按认定的等级实行分级补助,根据幼儿园实际在园幼儿数,对示范园、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四级园分别给予每生每年4400元、4000元、3600元、3200元、2800元的生均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生均经费补助所需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收到市级安排专项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资金和本区负担专项资金共同拨付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收到市、区两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有关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要加快支出进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生均经费补助用于维持幼儿园运转和提高发展水平所需基本支出,包括用于提高教职工收入等人员经费支出和基本公用经费支出。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参照本区同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工资收入,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教职工待遇和缴存基数随入职年限逐年上调。教职工待遇提高部分所需经费,可从生均经费补助中逐步解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
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的购置;
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
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
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保费;幼儿园安全工作所需费用;
其他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严格幼儿园教职工准入与管理,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幼儿园教职工入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人员不得违规入职。完善教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探索提升教职工队伍管理效率和水平,保持教职工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已高于本区公办园的,不得用生均经费补助继续提高待遇。(这是小鱼研究员的tag,在这里读懂中国幼教)
第十七条 生均经费补助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大型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将生均经费补助资金设立专账核算,鼓励日常各项资金业务逐步实现"非现金"结算,设立资产账,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等不同资金来源购置的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明晰。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要认真做好补助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抓好项目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资金拨付后,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应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申报表》中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内容组织落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分析通报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区教育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应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专项资金涉及的相关票据、合同(协议)、实物等进行抽检,按季度统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分季度对各区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区财政、教育部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这是小鱼研究员的tag,在这里读懂中国幼教)
第二十三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诚信机制,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存在套取专项资金或未将专项资金用于幼儿园运转和发展等行为,市财政局、市教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幼儿园享受专项资金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7〕28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
责任编辑:郭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