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修订出台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此次修订内容包括实行分类收费政策,缩小定价范围,创新监管方式,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取消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规定等。
实施细则规定,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收费两类,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施细则缩小了定价范围。政府制定收费标准范围仅保留未转设的独立学院和普通民办中小学学校,其余均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避免学校调整学费对在校生的影响,实施细则还规定,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参照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定,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年,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公开办学成本。
同时,实施细则规定,民办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相关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并取消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规定。
福建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是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已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