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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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政策 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

时间:2019年07月18日 来源: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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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则,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从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的办理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变更终止与注销登记、已设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财产处置、附则等共5章27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的办理程序。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事项变更与终止注销的程序、剩余财产处置办法。四是规定了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过渡期限、变更登记办法、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补偿奖励办法等。

  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程序

  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已设民办学校过渡及变更登记办法

  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在完成分类登记前,民办学校按照原法人登记予以管理。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自行进行财产清查,修订学校章程,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完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审批登记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各项财产的性质及权属,并交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原民办学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

  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一体办学的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学校分立。分立时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条件。

  符合条件的已设民办学校终止时补偿奖励办法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则,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从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补偿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有资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所形成资产后的剩余净资产额。

  这是基于山东省民办学校发展历史、模式多样,发展情况不平衡的实际考虑,在具体实施上不搞“一刀切”,既切实保障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稳定和激励现有举办者继续办学,又形成竞争机制,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过渡,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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